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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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西政办发〔2014〕22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老龄委办公室西城区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老龄委办公室拟定的《西城区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西城区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

区老龄委办公室

 

为认真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西城区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现就西城区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工作提出以下办法。

一、指导原则

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需求出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坚持可持续发展,使老年人保障和优待水平与西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公共资金投入上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注重引导社会力量承担老年人优待的义务;在优待对象上,分年龄、分层次优先考虑和保障特殊老年人群的需求;坚持社会福利适度普惠原则,既要照顾特殊的、困难的老年人群,也要考虑大多数老年人的需求。

二、社会保障内容

本区户籍老年人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享受以下相应的保障内容:

(一)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本区户籍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给100元的高龄津贴,对本区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发给200元的高龄津贴。

(二)建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制度。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有关规定,建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制度,向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卡)。

(三)开展为有就餐服务需求的“三无”老人提供免费早、午、晚餐服务。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天提供免费早、午、晚餐服务。

(四)建立90周岁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制度。对全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90周岁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老年人进行补助,金额为每一位老年人每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金额。

(五)建立重大节日慰问制度。元旦、春节、重阳节慰问西城区户籍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节100元,全年共计300元;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节200元,全年共计600元。

(六)开展三项为老服务。根据《西城区民政局关于对“洗浴、代换煤气、上门理发”三项为老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通知》(西民发〔2013〕13号),为无洗澡条件的60-79岁的低保、低收入老人提供免费洗澡服务;为有需求的60-79岁的低保、低收入老人提供免费代换液化气罐服务;为有需求的、行动不便的60-79岁的低保、低收入的空巢老年人提供免费上门理发服务。

(七)提供健康体检服务。区卫生服务部门每年为无社会养老保障老年人提供一次免费体检,每两年为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在两项服务中每位老人每年只能享受一项。为本区户籍60-64周岁有需求的老年人,每年每人提供一次半价优惠体检。

三、社会优待内容

本区户籍老年人和常住外埠老年人(含港澳台和归国华侨),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可享受以下相应的优待内容:

(一)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卡,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

(二)区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5周岁及以上持优待卡的老年人免收门票费(大型活动期间除外)。60至64周岁老年人以优惠价购买市属公园通用年票,每张50元。提倡社会组织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实施免费或优惠的区属公园要在明显位置对免费或优惠的项目进行标示。

(三)区财政投资(支持)的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公共图书馆全部图书实行免费借阅。提倡民办文化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实施免费或优惠的区内文化设施要在明显位置对免费或优惠的项目进行标示。

(四)区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提倡非财政支持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为老年文体团队活动优先提供场地。提供各种优惠的区属公共场馆要在明显位置对优惠内容、项目进行标示。

(五)区、街、社区文化馆(站、宫、活动中心、室)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区、街电影公益放映机构每月为驻区老年人免费放映一场电影。

(六)区、街、社区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站、室)、老年大学等老年活动场所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七)大、中型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提供“六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服务。各医疗机构应对相关优惠项目在明显位置进行标示。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三优先”(就诊、出诊、建立家庭病床)服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年人免收家庭病床查床费。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对所有优惠措施进行标示。

(九)区属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

(十)区、街老年心理关爱服务中心(站)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城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26日起实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三)关于老年人的其他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内容,将根据西城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研究制定。

 

政策文件:西政办发【2014】22号转发区老龄委办公室西城区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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