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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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发〔2011〕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强制执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11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西城区行政强制执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西城区行政强制执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拆除案件审核决定、组织执行、立卷归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遵循合法、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负责审核报请区政府批准决定的强制执行案件,监督强制执行行为。

第五条  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以询问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或者询问利害关系人的,须2名以上承办人员参加。

 

第二章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

 

第六条  申请区政府批准决定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载明下列内容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1.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使用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基本状况;

3.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4.被拆迁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拒绝搬迁的理由;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三)全部案卷材料、听证材料以及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记录;

(四)被拆迁房屋以及拆迁补偿款证据保全、提存的证明材料;

(五)涉及抵押权房屋的处理情况说明;

(六)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或者周转用房产权证明及居住条件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区法制办收到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应当于当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但能及时补正的,限申请人在2日内补正;不能及时补正或者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交申请。

第八条  区法制办决定受理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是否合法、适当。

1.拆迁人主体资格、拆迁手续是否合法;

2.委托拆迁、委托评估是否合法有效;

3.被拆迁人的自然情况以及房屋状况是否清楚;

4.安置补偿是否合法有据;

5.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实。

(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与裁决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需要证据保全的是否已实施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实施证据保全的除外);

(四)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已经办理提存公证;

(五)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位置、价值、面积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听证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七)行政强制执行使用的安置、周转房屋是否符合规定;    

(八)是否存在不宜进行强制拆迁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书面审核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核,5日内出具《案件审核报告》、草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以下简称《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公告》(以下简称《强制拆迁公告》)。

需要现场勘验或者询问的案件,应当在5日内完成审核,7日内出具《案件审核报告》,草拟相关法律文书。

承办人应当在审核期限内填写《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呈批表》,履行案件审批程序。

第十条  《案件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拆迁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行政强制拆除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裁决是否合法;

(四)听证情况;

(五)强制执行安置或者周转房屋情况;

(六)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强制拆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二)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三)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四)自动履行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和自行清理物品的义务;

(五)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区城管监察大队会同公安机关、公安交通支队、裁决机关、相关街道办事处等);

(六)制作机关名称和时间。

第十二条  《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和《强制拆迁公告》加盖区政府印章。承办人应当在2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申请机关、执行机关以及相关协助执行的机关或者单位。

区城管监察大队收到决定书后,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相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  存在不宜进行强制拆迁情形,经区政府批准不予强制拆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机关。

 

第三章 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  申请区政府批准决定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以下内容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

1.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2.违法建设基本情况;

3.申请行政强制拆除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4.被执行人逾期拒绝拆除的原因;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

(三)案卷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证据保全材料(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实施证据保全的除外);

(五)行政强制执行地(或者物品保存地)房屋情况说明;

(六)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公告;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区法制办收到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拆除申请,应当于当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但能及时补正的,限申请人在2日内补正;不能及时补正或者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  区法制办应当在3日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决定书》认定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违法建设现状以及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是否合法;

(五)申请强制拆除是否显失公正;

(六)是否具备强制执行条件;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七条  承办人员审查后,认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应当在5日内撰写《案件审核报告》、草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以下简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以下简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履行案件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案件审核报告》的内容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强制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除房屋的座落地址;

(二)强制拆除的事实和理由;

(三)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

(四)自动履行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

(五)物品的处理方式;

(六)强制拆除的执行机关(区城管监察大队、相关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等);

(七)制作机关名称和时间。

第二十条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加盖区政府印章,2日内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收到决定书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新生违法建设(正在搭建中或者已经搭建完成尚未投入使用)行政强制拆除案件,承办人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审核,并出具《案件审核报告》、《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履行案件审批手续。

区法制办于当日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送达申请机关,申请机关收到当日送达当事人,并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限当事人于24小时内拆除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公告。

 

第四章 执 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由裁决机关制定执行方案,通报相关机关,并报请主管区长组织协调;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公安交通支队、相关街道办事处、房屋产权单位等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由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公安等机关予以配合。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制定执行方案,通报相关机关,并组织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批准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7日内向区法制办提交《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报告》、《行政强制执行笔录》、《证据保全公证书》、《物品清单》。

被强制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执行机关应当书面报告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情况;

(二)强制执行的时间、地点;

(三)执行的组织形式;

(四)执行中证据的收集情况;

(五)执行过程记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区法制办承办人员收到《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报告》后,应当及时将强制执行情况上报区政府。

第二十七条  区法制办承办人员对申请区政府批准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应当逐案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整理成卷后移交归档。

第二十八条  执行案件档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1.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记录和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3.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权属证明、证据保全公证书及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书;

4.安置、周转房屋权属证明或补偿资金证明;

5.拆迁听证材料;

6.强制执行报告。

(二)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拆除案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规划机关对房屋是否办理合法手续的查询复函;

3.《限期拆迁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4.证据保全材料;

5.行政强制执行地(或者物品保存地)房屋情况材料;

6.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公告;

7.强制执行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2日、3日、5日、7日为工作日。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西政发〔2011〕4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强制执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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