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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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西政发〔2011〕15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28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西城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行为,完善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的范围确定、评估论证、听证、审查、决策、决定、执行督办以及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实行垂直管理行政机关提请区政府决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理,适用《北京市西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事项决定、决策作出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四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事项范围包括:

(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宏观调控措施;

(二)本区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性资金安排;

(三)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

(四)本区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城市建设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行政事项;

(五)涉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详见附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目录)

第六条  依法属于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单位(以下简称提请决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自行依法决策或者决定。

第七条  需经市政府批准或者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按相应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或者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区政府行政工作中,日常事务由区长或者主管副区长按照职责分工,并依据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择优决策。涉及其他主管副区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先行协调,并将其决策内容向区政府有关领导或者区政府有关会议通报。

 

第三章  评估论证

第九条  重大行政事项提请决策前,提请决策单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调查研究应当形成调研报告,内容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决策风险评估以及成果转化等。

第十条 重大行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决策单位应当在提请区政府决策前,组织评估论证。

(一)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有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的;

(二)需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研究的;

(三)需要进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研究的;

(四)需要进行安全、环境、交通、人口影响研究的;

(五)需要进行其他重要影响因素研究的。

第十一条  评估论证可以径行组织,也可以采取委托或者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并应当形成包括下列内容的书面意见:

(一)决策事项;

(二)受委托人或者参加人员范围、类别、比例;

(三)形成的意见;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方法;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径行组织评估论证的,应当遴选3名以上专家、学者或者专业人士,组成评估论证组,出具组成人员签字确认并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意见书。

第十三条  委托他人(含专家、学者、专业人士、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评估论证的,应当签订包含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采取征求意见形式评估论证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提请决策单位应当通过《北京西城报》、西城网站等媒体,公布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提请决策单位应当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类归纳整理。对公众合理意见、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听  证

第十五条  具有群体性或者对本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事项,提请区政府决策前,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听证会由提请决策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听证代表的人数。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15人,并且行政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第十七条  听证会举行前15日,应当向社会发布包括听证事项、拟作出决策的依据理由、参会规模、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等内容的听证会公告。并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对有关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听证会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作为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实施、重大民商事合同、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的,提请决策前应当经过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提请决策单位报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草案以及基本情况汇报;

(二)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可行性报告;

(三)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

(四)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说明以及采纳意见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文件:西政发〔2011〕15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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