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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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西政办发〔2011〕8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信息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21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信息化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服务信息化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西城区行政服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在行政服务改革和创新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以及西城区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网络和信息安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行政服务效能监察、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结合本区行政服务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含实行市属垂直管理机关)、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服务信息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管理,创新机制。

(二)统筹规划,集约建设。

(三)责权统一,依法推进。

(四)资源共享,有机衔接。

(五)保障安全,稳步推进。

第四条  行政服务信息化建设应当符合全区规划,各部门应当积极促进行政服务信息化水平稳步提高。

 

第二章  行政服务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行政服务信息化网站建设应当按照西城区政务网站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全区统一的行政服务网站,各部门应当利用此网站对公众提供行政服务。

第六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服务所需网络应当利用区现有网络资源,确需新建扩建网络的,应当按照区网络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属垂直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垂直业务系统与区行政服务系统的数据共享,为行政服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第八条  本区统一建设区级以及街居行政服务信息系统,现有各行政服务信息系统以及行政机关涉及行政服务事项的业务系统与区级系统做好有机衔接。

第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机关信息化条件和智慧服务要求对行政服务事项的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新技术推进行政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多种信息化技术手段优化行政服务流程。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区行政服务中心建立的“星级”服务评价机制,为评价行政服务人员质量、增强行政服务网上办理能力提供评级数据,逐步实现跨部门智能一体化的行政服务流程。

第十二条  各类用于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信息系统应当与档案管理系统做好衔接,支持调用历史档案材料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实现档案生成、存储、查询、统计、管理等功能。

第十三条  行政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对行政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深度发掘与分析,为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科学决策提供条件。

第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根据《西城区行政服务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积极配合区监察局实现电子监察工作。

 

第三章  行政服务信息化应用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行政服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区政务网站上公开行政服务事项信息。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区政务网站、行政服务网站建立与服务对象的信息化沟通渠道,积极开展与公众网上沟通、互动,为提高行政服务质量提供支撑。

第十七条  全区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在各行政服务信息系统中办理,并对具备条件的行政服务事项,开展全程网上办理服务。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需主动推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在利用行政服务信息系统办理行政服务过程中,应当积极采用电子签名技术。

第十九条  在行政服务统一办理、联合办理中,各行政机关应当将利用信息系统传输的办事材料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系统传输行政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密处理、电子签章等技术手段保证信息安全、真实。事项受理单位应当主动将有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凡是纳入本区行政服务系统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原则上均应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办理。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人工办理方式。

第四章  行政服务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西城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确保网络安全设备正常。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相应要求实施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服务人员职能和工作需要设定相应的系统管理、使用权限。权限的设定、修改应当由该单位主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行政服务当中涉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信息。

 

第五章 行政服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服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守《西城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使用手续,并按与信息提供方签署的协议使用和管理有关信息资源。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服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具体内容、方式、规范由区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多部门协同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协同部门提供有关信息资源。使用市属垂直信息系统受理行政服务事项的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材料传输到区行政服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共享信息资源应当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数据的维护更新,保证数据的及时、准确。共享信息提供方有权监督和检查共享信息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行政服务共享信息的使用方应按照与信息提供方的协议使用共享信息,共享信息传输、使用过程中,使用方不得擅自降低该信息的安全等级。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提供的共享信息,应当在行政服务系统中记录信息传输情况,保证信息来源和使用的可追溯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信息办会同区监察局、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对行政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区行政服务效能监察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处、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武装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9日印发

 

政策文件:西政办发〔2011〕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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