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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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发〔2011〕22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实施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14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实施<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北京市西城区实施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令第228号),规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遵循合法、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协调,西城规划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各街道办事处、西城公安分局、区房管局、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的工作模式。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西城规划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监控,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

第六条  西城规划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属地公安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部署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事宜。

第七条  首先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主管机关承担必要的制止和查处职责。经调查取证,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将相关案件线索和调查取得的证据移送有权机关查处。

第八条  主管机关、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责任部门,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查处情况的梳理、统计工作,利用信息平台,互通、共享信息。

第九条  因管辖权、行政执法衔接、行政执法协助、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产生争议的,应当加强相互协调。自行协调不成的,依照区政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有关规定,报区政府协调。

案件移送的,应当依据案件移送有关规定,及时移送主管机关进行查处。受移送机关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报请区政府协调,并不得拒绝或者再移送。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协调、配合西城规划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和区房管局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违法建设巡查控制机制,发现新生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立即到达现场予以制止,同时通报主管机关;

(二)指派专人实时监控查封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发现损毁查封施工现场行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通报公安机关;

(三)组织、协调、配合主管机关违法建设查处和强制执行工作;

(四)积极化解因违法建设引发的邻里纠纷。

第十一条  西城规划分局负责下列违法建设查处: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拆、改原建设主体结构的;

(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未经规划许可,对产权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

(四)未经规划批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的;

(六)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

(七)不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建设。

第十二条  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下列违法建设查处: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等规划文件进行建设的;

(三)适用《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查处的。

第十三条  区房管局负责下列违法建设查处:

(一)室内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的;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本办法规定由西城规划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行使查处权的除外。

第十四条  西城公安分局负责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损毁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的违法行为。保护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维护查封现场秩序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秩序。

第十五条  对擅自拆改直管公房建筑结构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章  查处程序

第十六条  查处新生违法建设应当于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当日立案,查处其他违法建设3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七条  查处新生违法建设,西城规划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各街道办事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当立即相互通报情况,并指派工作人员迅速到达现场,依法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示明身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询问笔录。

第十九条  查处新生违法建设,现场检查同时,应当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明建设项目合法的文件;查处其他违法建设,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谈话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拒绝协助调查的,由在场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相关笔录上签字证明。

第二十条  区城监察管大队查处新生违法建设案件,西城规划分局应当即时出具查档复函;不能即时出具的,应当先行利用通讯方式将查档情况告知区城监察管大队,并在24小时内出具。

区城监察管大队查处其他违法建设时,应当于立案后2日内制发查档函,西城规划分局于收到2日内出具查档复函。

第二十一条  行为人未提交证明建设项目合法文件,且不停止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主管机关依据区政府责成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公告形式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封存施工工具。

第二十二条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建设的地点、座落、四至等基本情况;

(二)采取查封措施的依据;

(三)损毁查封措施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采取查封措施,应当对施工工具的名称、数量以及物料等进行登记,登记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

第二十三条  查处违法建设需要以其他机关履行职责为前提的,应当先行办理案件中止。待其他机关查处完毕,再恢复案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取证结束,新生违法建设行为人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主管机关应当于2日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作出限24小时内拆除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其他违法建设,应当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行为人(管理人)的,主管机关应当将权利义务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该建筑物上张贴,依法公告。公告15日期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报经批准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新生违法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区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当日,将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并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强制拆除公告;其他违法建设,主管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公告或者强制执行决定期限届满,违法建设行为人未自行拆除的,主管机关应当依据《北京市西城区违法建设行政强制执行办法》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调整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依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2日”均为工作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文件:西政发〔2011〕22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实施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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