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9-26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本区政府机构整合中各部门依法做好“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序衔接,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2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区政府“三定”规定批复后,各行政执法机关一律以“三定”规定确定的机构名称行使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主体由区政府法制办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二、各部门在起草本部门“三定”规定时,应当全面梳理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律规范合理确定本部门行政执法职责。相关法律规范既包括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执行的法律规范,也包括配合其他部门执行的法律规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也不得遗漏应当由本部门行使的法定职责。
三、各部门在起草本部门“三定”规定时,与其他部门之间因行政执法职责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市、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有关规定予以解决,不得擅自决定或者置之不理。
四、发生职责调整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尚未完成,行政执法职责又亟待履行的,暂时由职责划入部门委托职责划出部门继续行使行政执法职能。交接工作完成后,职能划出部门不得再行使原行政执法职能。
五、区政府“三定”规定批复后,行政执法人员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因部门名称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申请换发。
六、涉及修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涉及修改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重新公布,并向区政府备案。
七、涉及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和职权调整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区政府法制办会审、确认和备案。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机构 编制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处、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武装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26日印发
政策文件:西政办发〔2011〕15号.pdf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