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1-29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西城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机关、街道办事处、授权组织)推进本机关、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适用本规定。但本规定另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
第五条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应当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改革创新,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成效。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七条 区政府设立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本区依法行政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八条 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区政府研究室、区编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审计局、区社会办、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政府信息办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主任由区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考评本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制定、部署本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研究、决定本区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
(五)国家、本市、本区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重大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 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公文审批、督查考核、调查研究等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本机关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本机关依法行政工作。
区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构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和实施。
第三章 推进实施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长期规划,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度计划应当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做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合法可行。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结合区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和本年度市、区政府重点工作,拟订《区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草案。
《工作要点》草案应当确定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做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具体,合法可行。
《工作要点》草案报经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以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形式印发,并报送市政府、区委、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要点》和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计划,定期检查工作进度,确保全年依法行政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本地区有关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社会矛盾和纠纷防范化解、行政监督等方面的依法行政配套工作制度。
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依法行政配套工作制度,由区政府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建立依法行政工作统计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全区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及时总结依法行政中形成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改善依法行政效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列入依法行政统计范围:
(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非许可类审批事项、行政执法检查等行政执法情况;
(二)行政复议、行政(民事)诉讼、行政(民事)赔偿情况;
(三)依法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
(四)信访工作、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情况;
(五)组织参加学法培训、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七)行政监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八)工作创新情况;
(九)其它需要统计的依法行政事项。
第二十条 依法行政统计采用报表方式,每季度填报一次。
依法行政统计报表和工作要求由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建立依法行政信息和数据统计联络员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内确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和数据统计工作联络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和运用市政府法制工作操作系统;
(二)收集本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信息;
(三)汇总本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
(四)报送本机关依法行政统计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建立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区政府应当定期向市政府、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本区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向区政府、市级主管机关报告本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建设、年度计划、总结等情况;
(二)建立落实依法行政学习和培训制度,开展法制宣传、培训工作情况;
(三)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开展公民自由索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建立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审查、发布、更新等制度情况。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积极探索新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方法及其效果情况;
(四)建立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各项行政决策制度,坚持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
(五)执行《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和《北京市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可行情况;
(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问责、评议考核等各项制度情况;
(七)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职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以及行政负责人参加复议、诉讼情况;
(八)防范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安全稳定情况;
(九)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行政赔偿等重要行政执法统计数据,以及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依法行政工作事项;
(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重大创新、工作进展、主要成效、突出问题以及下一阶段工作思路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对本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报告。
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应当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本机关印章,以正式公文形式制发报送。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汇报。
区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应当由区长签发,加盖区政府印章,以区政府正式公文形式制发并报送市政府、区委、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要求的形式和时限报告:
(一)市政府、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区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情况或者某一方面工作情况的;
(二)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府要求区政府部门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总体情况或者某一方面工作情况的;
(三)按照规定需要向特定机关报告本机关、本地区依法行政重大事项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总结本机关、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主动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
对本机关、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将其列为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任务。
第四章 学习培训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工作适用本规定。
垂直管理机关的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工作参照执行,但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区司法局、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全区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级分类、全员培训、注重实效、加强考核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包括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内容、方式、人员、时间、责任单位等内容的年度依法行政学习培训计划。
区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学习培训计划应当于当年第一季度报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学习培训计划应当于当年第一季度报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内容包括公共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
公共法律知识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行政基本原理;宪法和基本法律;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专门法律知识是指本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专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应当列入年度依法行政学习培训计划。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应当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形式。集中学习可以通过办公会前学法、专题讲座、脱产办班、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由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优先安排学习近期颁布的、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点法制文件等内容,每年不少于4次。
行政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学法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应当建立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行政机关年度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全区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由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区行政学院组织领导干部培训时,应当将依法行政内容纳入必修课程,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养。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学习培训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改进学习培训方式,提高学习培训质量。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学习培训由各机关自行组织安排,列入年度依法行政学习培训计划。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自主学习、在线学习、学历进修、业余自学等方式进行。年学法最低时限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要求。
第四十条 组织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在职培训,应当将依法行政内容列入课程,学习课时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要求。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所属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学习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查看学法培训记录,考核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定期组织对政府法制人员进行依法行政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各级法制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学习培训提供指导和便利。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依法行政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市级主管机关规定的最低学法培训时限高于本规定的,应当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参照本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机关依法行政学习培训制度。
第五章 评议考核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进行依法行政年度评议考核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本机关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年度评议考核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下列依法行政工作内容进行评议考核:
(一)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决策情况;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
(四)行政执法情况;
(五)行政监督情况;
(六)社会矛盾防范、纠纷化解情况;
(七)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情况;
(八)政府职能转变情况;
(九)其他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第四十九条 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情况的评议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领导机构、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
(二)依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情况;
(三)依法行政情况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四)市、区部署的各项依法行政工作完成情况;
(五)法制机构、法制工作人员作用发挥情况。
第五十条 对行政机关依法决策情况的评议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决策规则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行政决策内容的合法、适当情况;
(三)行政决策程序的合法、完善情况;
(四)行政决策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
(六)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第五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的评议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适当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和备案情况;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情况;
(五)本市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十二条 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的评议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规范情况;
(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四)文明执法情况;
(五)行政执法效果和社会满意度情况;
(六)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行政监督情况的评议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区政协民主监督情况;
(二)接受人民法院审判监督、负责人参加诉讼(复议)情况;
(三)接受区政府层级监督情况;
(四)行政赔偿和补偿执行情况;
(五)接受监察、审计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监督情况;
(六)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完善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情况;
(八)错案追究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第五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社会矛盾防范、纠纷化解情况的评议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上访、信访情况;
(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民事纠纷调解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五)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评议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二)法律学习培训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三)法律基础知识年度考核情况;
(四)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七)依法行政信息报送情况。
第五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政府职能转变情况的评议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政府管理创新,并在依法行政实践中探索新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方式方法情况;
(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
(三)《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
(四)电子政务建设情况;
(五)政务信息公开情况;
(六)规范公共财政管理、完善依法理财工作机制情况;
(七)加强基层群众民主自治情况;
(八)市、区政府部署的其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二)调阅依法行政相关材料;
(三)进行现场检查;
(四)开展案卷评查;
(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六)行政法律知识考核;
(七)其他方式。
第五十八条 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具体项目、标准、权重等,由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任务逐年确定。
第五十九条 评议考核每年组织1次,采取日常检查积分和年终综合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核查资料、索取数据、核实信息、抽查案卷、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被考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对行政机关落实年度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
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综合评分,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经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考核最终结果。
第六十条 考核结果由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对考核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年度考核结果将提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核行政机关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实绩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督查考核。垂直管理部门的年度评议结果将作为区政府履行监督职能的工作意见提交其市级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内容、标准、方式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评议考核效果适时进行调整,确保评议考核科学、全面、公正、有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西政发〔2011〕29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pdf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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