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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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西城工商分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北京市西城区住所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北京市西城区住所
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
(西城工商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为发挥现有资源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产业调整,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28号令)和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住所登记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含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登记管理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住所用途的审查
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住所。登记注册申请人申请的“经营用途”应当与其住所的“房屋用途”相一致。
工商登记机关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机关,许可事项涉及住所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未记载“房屋用途”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上述证明文件亦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房屋用途”与申请人的“经营用途”不相符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许可或者验收手续。
申请人拟登记注册的住所,是否适合其拟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市住建委《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详见附件),以及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房屋用途”进行审查。其中,标明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用途的可以作为住所进行登记;标明其他、综合、配套用途的,应当由规划部门明确所使用房屋的具体用途;标明军事用途的,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明确;标明教育、医疗、卫生用途的,不予办理住所登记;标明工业和交通类用途的,可以作为住所进行登记,但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除外。
二、直(代)管公房作为住所的规定
由房屋管理单位在原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基础上,增加“该房屋为直(代)管公房,用途为商业或者办公”内容,并审查租赁合同后,可以作为住所证明使用。
三、住宅改变为住所的规定
将住宅改变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四、对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住所证明的规定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文件要求,通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住所证明办理营业执照,继续由各街道办事处出具临时住所证明办理换照手续。
五、对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的规定
使用区属企业和代管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六、其他规定
本市对住所登记工作已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有国家、本市政策调整,且发生抵触的,按照国家、本市政策执行。
七、工作要求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分工配合的组织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住所登记工作的管理。
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
附件:
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
一级 分类 | 二级分类 | 内 容 |
名称 | 名称 | |
住宅 | 成套住宅 | 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
非成套住宅 | 指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 |
集体宿舍 | 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集体宿舍是住宅的一部分。 | |
工业 交通 仓储 | 工业 | 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
公用设施 | 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 |
铁路 | 指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的房屋。 | |
民航 | 指民航系统从事民航运输的房屋。 | |
航运 | 指航运系统从事水路运输的房屋。 | |
公交运输 | 指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系统从事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的房屋。 | |
仓储 | 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 |
商业 金融 信息 | 商业服务 | 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
经营 | 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 |
旅游 | 指宾馆、饭店、乐园、俱乐部、旅行社等主要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屋。 | |
金融保险 | 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用的房屋。 | |
电讯信息 | 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 | |
教育医疗卫生 科研 | 教育 | 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
医疗卫生 | 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站)、检(防)疫站、保健院(站)、疗养院、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 |
科研 | 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 |
文化 娱乐 体育 | 文化 | 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 |
新闻 | 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通讯社、记者站等从事新闻出版所用的房屋。 | |
娱乐 | 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 | |
园林绿化 | 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苗圃、花圃、花园、风景名胜、防护林等所用的房屋。 | |
体育 | 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伞塔等从事体育所用的房屋。 | |
办公 | 办公 | 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等所用的房屋。 |
军事 | 军事 | 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学校等所用的房屋。 |
其他 | 涉外 | 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所用的房屋。 |
宗教 | 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所用的房屋。 | |
监狱 | 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所用的房屋。 | |
综合 |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处、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武装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
政策文件:西政办发〔2011〕20号.pdf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