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信息详情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2. [发文机构] 西城区人民政府
  3. [实施日期] 2022-07-08
  4. [成文日期] 2022-07-07
  5. [发文字号] 西政发〔2022〕7号
  6. [废止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2-07-08
  8. [有效性] 有效
西政发〔2022〕7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化项目统筹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效果,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是指本区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新型基础设施、信息网络、智能新装备、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安全保障等相关的工程建设、升级改造、运行维护及购买服务和资源等项目。

以下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实施的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采购的项目;

(三)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实施的项目;

(四)本区各级党政机关申请国家、市补助投资以及其他专项资金建设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绩效跟踪、闭环管理的原则,重点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利用全区统一集约建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共性应用平台,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杜绝重复建设、违规建设、低效建设,强化顶层设计引导、执行过程监督和绩效考核评价。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该坚持信息化发展与网络安全并重,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管理等法律法规,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管理,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五条  本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在区大数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施行。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项目需求申报管理

第七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结合本区信息化、大数据发展规律,充分论证各单位建设需求,编制西城区信息化(大数据)顶层设计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重点领域主要责任单位依据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和全区信息化(大数据)顶层设计方案,牵头制定本领域信息化顶层设计,并报送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备案,作为项目申报、评审的依据。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本区、本领域信息化顶层设计,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发展特点,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的业务目标和信息化建设需求,经信息化各专业领域牵头部门统筹后形成项目的申报意见,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城区加强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西政办字〔2020〕3号)的相关要求,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申报。

第九条  涉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单位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和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  项目单位申报政府投资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信息化项目,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系统密码应用方案》,经密码领域专家评审通过后,将过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和《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审核表》报区委机要局(区密码管理局)审核,区委机要局(区密码管理局)审核意见作为开展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在信息化项目建设投入中,网络安全预算资金投入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政府和社会共同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比选、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是否适宜采用社会资本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二条  涉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应明确授权主体,授权条件、程序、数据范围,运营平台的服务和使用机制,运营行为、安全保密规范,以及运营评价和退出情形等内容。项目单位应提交公共数据资源开放风险评估报告。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对被授权运营主体规划的应用场景进行合规性和安全风险等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对申报的业务目标、需求范围、数据获取方式、项目建设管理、建立配套工作机制、应用绩效等承担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坚决杜绝虚假申报、重复申报、先建后报、边建边报等。

 

第三章  项目评审管理

第十四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信息化规划、顶层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相关部门、信息化专家对项目技术、安全、数据、预算等方面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五条  区信息化项目评审按照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初审、统筹会商审查、区政府决策及批复的统筹工作机制实施,具体办法参见《西城区加强信息化项目统筹建设实施意见(试行)》。

第十六条  审核通过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出具信息化项目审查意见函,该审查意见函将作为预算安排、立项采购的前置条件。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北京市和西城区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保障项目实施过程合法合规和有序推进。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项目委托合同应与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保持一致,应当明确承建单位的保密责任、运维责任、免费质保期限和项目成果归属等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选择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严格管理和监督外包服务过程,加强对外包服务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避免信息泄露、违规操作等安全风险。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确定的安全保护等级,同步开展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的项目,验收前应当进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的项目,验收前应当进行安全等级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应报区委机要局(区密码管理局)备案。后续运行过程中,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的项目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等级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软件开发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软件测评的项目,项目验收前应当进行软件测评。

未通过软件测评、安全等级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进行整改。

软硬件投资合计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西政发〔2018〕7号)等制度规范,完成项目入云、更新、上链、确权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预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及资金调整不超过10%且不超过50万元,在符合全区统筹规划建设原则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单位调整,调整前应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备案。

(一)根据国家、北京市、西城区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因安装部署条件发生变化、硬件性能升级、安全防护策略调整等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报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审查,审查通过后实施变更。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全流程管理。强化事中管理,项目单位应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报送项目中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数据资源建设、安全体系建设和预算执行等情况。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及时报送项目实施过程绩效跟踪情况。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延期、投资损失风险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项目,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并上报区大数据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项目,应按照《北京市大数据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城区大数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城区大数据规范体系>的通知》(西大数据办发〔2020〕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归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验收前不低于15个工作日,应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交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由项目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安排后续实施和运维经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投入使用前,项目单位应当制定运行维护方案,并报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实施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归区政府所有,区科技和信息化局面向西城区党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项目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项目成果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管理应当与项目实施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做好资产管理,及时完成项目软硬件资产登记。

 

第六章  项目监督评价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委网信办、区委机要局(区密码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单位项目管理、立项采购、资金使用和项目验收及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对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行为的问题线索,移送区纪委区监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满一年后,项目单位应向区科技和信息化局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选取项目开展绩效评估或后评价,评估意见作为项目单位以后项目申报审核、项目预算和运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纳入区政府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一)未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化标准的;

(二)未按本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的;

(三)未按项目审查函要求进行项目实施或项目变更未备案的;

(四)项目未验收或未按验收规定执行的;

(五)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承担信息化项目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含实施、监理、安全测评、软件测评、绩效评估等机构)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予以公开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2〕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政策文件:西政发〔2022〕7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配套解读:【问答解读】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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