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
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区财政局委托有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产生。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原则
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财政投资评审坚持“求实、公正、精准、节约”的评审原则,推动财政资金安排精打细算,促进财政资金提质增效。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环境整治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的50万元(含)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及北京市财政局要求需评审的项目;其他需要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
小型建设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线路改造工程等。
项目单位的建设项目如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定投资概算或经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的,区财政局不再重复开展投资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类别
财政投资评审的类别包括:项目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评审、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及其他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项目开工前原则上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项目需开展项目预算评审,100万元(含)以上项目需做招标控制价评审。竣工后开展工程结算评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评审后还应及时开展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评审、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等审核;
(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合规性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等洽商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的审核;
(十一)其他。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投资评审实行计划管理,项目单位结合项目进度以及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情况合理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评审计划。投资评审计划作为开展投资评审工作的依据,未纳入投资评审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区财政局将根据当年工作安排开展投资评审计划调整工作,各单位按照投资评审计划调整要求及时完成调整工作;
(二)区财政局依据项目单位 (包含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申请,审核办理投资评审立项,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并下达“委托中介机构评审通知书”;
(三)项目单位应如实提交项目评审申请,并提供项目相关手续、资料,配合中介机构实施评审工作;
(四)中介机构依据“委托中介机构评审通知书”及项目单位提交的送审资料开展评审准备工作,确定具备评审条件后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评审,在与项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评审意见,经项目单位确认后形成评审意见;
(五)项目单位对初步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对最终评审意见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予以签字盖章确认;
(六)中介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区财政局报送评审报告;
(七)区财政局根据评审报告内容将评审结果复函至申请单位。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监督中介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中介机构评审通知书”,向中介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中介机构、项目相关单位及部门共同推进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依据合同向接受委托任务的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交项目投资评审申请前,组织项目各方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予以确认,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评审实施阶段,负责协调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评审意见存在分歧的,由项目单位负责协调中介机构与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在前期充分沟通基础上,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单位应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收到“费用结算评审确认单”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予以确认,并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和项目单位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因评审业务需要,经区财政局批准,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单位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作为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列入本办法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与承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应当配合、接受投资评审,投资评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区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若因此导致项目建设迟延的法律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内实施,《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规定》(西财评审〔2018〕516号)同时废止。
4-正式发文:关于修订《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西财评审〔2023〕379号.pdf
配套解读:【问答解读】西城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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