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国资委、各区属一级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修订了国资预算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
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及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区国有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预算单位(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及其所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与执行,以收定支,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四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区属国有一级企业上交,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
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利润收入实施分类收缴,即企业按照功能类别的相应比例计算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暂定:市场竞争类企业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上缴(其中房地产企业(附相关证明)不低于15%,其他企业不低于20%);公共服务类、特殊功能类、未分类企业按不低于15%的比例上缴。
利润上缴比例将根据市区相关决策部署确定。如有上位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需调整上缴比例,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时,可在年度净利润中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二)股利、股息收入
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
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取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
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根据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家出资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六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将根据市区重点工作部署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另有上位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相关主体职责
第八条 区财政局是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
(一)负责制定(修订)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
(二)对预算单位国有资本收益预测报告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的完整性、履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向区人大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批复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四)组织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拨付。
(五)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六)组织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预算单位是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组织和监督本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
(一)负责逐步建立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内控制度,明确相应机构和工作人员。
(二)对本单位组织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工作涉及内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负责。
(三)批复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四)组织所监管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五)按要求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核,组织预算执行、落实预算支出进度,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实施项目跟踪检查等,对本单位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是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申请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主体。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健全预算支出决策机制,对本企业开展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工作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负责。
(二)提前做好项目立项论证、可行性研究,科学编制绩效目标;按要求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配合区财政、预算单位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申请使用资金,推进项目实施,按要求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严谨做好国有资本收益预测;自觉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
(五)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一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根据区级年度预算规模,参考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等,结合市区确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由区财政局组织预算单位根据区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规定,以及以前年度结余结转资金等测算编制。
第十三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模,由区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四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编制和批复:
(一)区财政局按照区级年度预算统一要求,布置编报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预算单位根据编报要求,向区属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区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三)区属企业根据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测以及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报预算单位、同时抄报区财政局。
(四)预算单位对区属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收益预测报告以及支出计划进行初审后,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步建议,于每年区级部门预算“一上”时,报区财政局。
(五)结合市区重点工作部署、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国有资本布局调整等需求,区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资金使用效益、往年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统筹平衡后,将控制数下达预算单位。
(六)预算单位根据控制数,进行调整完善、细化编制支出绩效目标等内容,于每年 “二上”时,将经本部门党组(党委)审议后的预算建议报区财政局。
(七)区财政局结合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等因素,统筹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照区级预算编制统一时间要求报送区政府审核批准、报区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八)区财政局按照区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批复区属企业。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十六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收缴国有资本收益;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区属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属国有企业遵守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不得隐瞒和拖欠。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由区属企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区属企业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涉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企业应按照市级相关规定,做好核算工作。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出现需要调整的情况时,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由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区级预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决算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按照区级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本年度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属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预算单位。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汇总编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实行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区属企业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工作安排(要求)),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对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为三年。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印发《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西财企〔2018〕5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4-正式发文: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财企〔2023〕377号.pdf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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