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编报和执行细则(暂行)》的通知
区国资委、各区属一级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修订了国资预算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和执行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 《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和执行细则(暂行)》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
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和执行
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加强国有资本收益和支出管理,根据中央、北京市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区财政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预算单位(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及其所监管的企业。
第二章 预算编报
第一节 企业
第三条 区属企业根据年度预算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测报告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预算单位,同时抄报区财政局。
第四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测报告应根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营状况编制,具体内容包括:
(一)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测报告
区属企业根据截至编制日的经营状况和年度经营目标进行分析,预测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并预测国有资本收益数额。
(二)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和年度经营情况预测表(附件1)
第五条 区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可跨年度),应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按照每年具体要求,认真填报项目基本情况表、测算明细表、资金构成表、事前绩效评估表(需严谨完成自评)、绩效目标表等内容,并提供以下文本(具体要求根据每年工作部署及时调整):
1.项目基本情况及支出计划概述
包括政策依据、承担主体情况、实施方案(包含年度计划安排),支出规模、资金测算依据、资金筹措方案(详细说明申报和取得财政资金的情况)、资金使用计划等。
2.项目可行性报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一般性项目需提供,模板参考附件2)
3.内控计划
如内控制度建设,一级企业对项目绩效的管控措施及自评计划,对项目实施进展、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措施等。
4.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承诺书(申报项目)(附件3)
5.绩效目标表
6.项目申报书(附件4)
7.企业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国有企业关于资本金注入的项目计划,应结合企业章程、发展定位和战略、投资运营规划、投融资计划等编制。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预测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应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二节 预算单位
第七条 预算单位对其监管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收益预测报告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收益预测报告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初步建议,于每年区级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区财政局,并同步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情况说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情况说明包括各企业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所监管企业分类情况、各一级企业相关制度制定完善情况等。
第八条 预算单位根据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预测报告编制本单位的收益预测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预算单位国有资本收益预测报告
1.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根据各企业的收入预测报告分析本单位所监管企业经营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情况。
(二)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附件5)
第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所监管企业发展规划和企业上报的支出项目计划等方面的情况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含经营状况)以及编报情况;
2.预算编制的说明及依据,对企业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的审核、调整及后续监督计划等情况。
3.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和支出项目的建议,以及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情况(可列表说明)。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预测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等材料应通过预算单位内部相关程序审核。
第三节 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市区重点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要求,就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结合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效能考核情况(含预算执行情况),采取财政审核和事前绩效评价等方式,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将草案报区人大审议。审议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支持比例
(一)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总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跨年度项目以项目总投资额度核算,每年按项目实际进展拨付);
(二)企业申请的贴息项目,按照不高于根据银行实际放贷额度及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的利息予以支持;
(三)其他支出项目,按照不高于项目预计当年发生额、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标准进行统筹安排;
(四)市区重点项目另有安排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收益收缴管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一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每年5月5日以前,由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如遇特殊情况,以当年度单独通知为准)。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尚未规范母子产权关系、不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按实收资本全部为国家资本金的所属单户企业分别计算,统一上交;无子企业或子公司的,以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未纳入一级企业年度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文件等材料;应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关依据。
(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由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据实申报;由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于每年5月5日前将上一自然年度情况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将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交。
(四)企业清算收入。由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据实申报;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于每年5月5日前将上一自然年度情况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清算净收益应全额上交。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有关单位每年5月5日前将上一自然年度情况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上交额度由区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六条 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预算单位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并抄报区财政局。
(二)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的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在收到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后的10日内提出意见;向预算单位下达收益收缴的通知。
(四)预算单位收到收益收缴通知书后,在7日内向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下达收益上缴通知书。
(五)企业根据收益上缴通知书在5日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应一次性足额交纳。
(六)收益入库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每年6月20日。
第十七条 企业按规定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应遵守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
第十八条 企业应就未按时申报或未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进行正式书面说明,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催交、补交。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超收收入结转下年安排。
第二十条 以经区人代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为基数,以30%的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收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资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涉及向市财政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企业,核算方法与财务处理以市财政局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国有企业应注重项目的绩效目标设定。事前绩效自评应科学合理,绩效目标表指标选择应确切,内容应细化、具体、可衡量,并且应与项目高度匹配,能够切实发挥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的约束作用。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依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申请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提交的用款申请应当包括:
1.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用款申请情况说明表(附件6)。
2.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申报承诺书(申请拨款)(附件7)
3.其他相关资料。
(二)企业将上述材料报送至预算单位审核。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和企业材料报送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可以跨年实施,在项目入库时需进行明确。跨年项目应当根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等因素,明确整体支持金额,企业结合项目进展,申报年度资金使用。
(一)关于一年内实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资金拨付至企业1年以上有关事项仍未实施或绩效目标仍未达到的,该笔资金应由预算单位组织并督促企业上交区财政局。
(二)关于跨年度实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资金拨付至企业后,年度有关事项连续两年仍未实施、或年度绩效目标连续两年仍未实现的,该笔资金应由预算单位组织并督促企业上交区财政局。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不与预算单位组织收缴的收益挂钩。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建立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考核机制,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为夯实区级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按照“公开透明、提升绩效”的原则,区财政局制定如下激励方式:
(一)对于在企业财务基础工作中,能够确保数据质量高、财务情况说明书分析到位且详尽而不空洞、报送及时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二)对于往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进度较好、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较好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三)企业关于中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规划较为清晰的、战略意图明确的,将给予优先考虑。
(四)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涉及的内控制度,金融企业相关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较为完备的国有企业,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限为三年。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印发的《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和执行暂行规定》(西财企〔2018〕5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4-正式发文:关于印发《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和执行细则(暂行)》的通知-西财企〔2023〕376号.pdf
配套解读:【问答解读】西城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和执行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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