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街道:
现将《西城区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局
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西城区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
为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15〕2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坚持以人为本、需求导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措施,营造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着力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社会保障内容
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老年人享受以下社会保障内容:
(一)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向本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老年人津贴,用于养老服务消费特别是生活照料护理服务消费。发放标准为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800元。(相关部门:区民政局、各街道)
(二)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向本区户籍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发放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发放标准为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同时符合两类条件的,择高发放。(相关部门:区民政局、各街道)
(三)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向本区户籍重度失能或持有相应残疾证的老年人发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长期照护补贴或购买照料护理用品等消费支出。发放标准为重度失能,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每人每月400 元;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相关部门:区民政局、各街道)
(四)高龄老年人节日慰问制度。每年春节前对本区户籍上一年度满90周岁及以上,且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登记养老关系在西城区的老年人进行一次性慰问,慰问标准为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10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3000元。(相关部门:区民政局、各街道)
(五)三项为老服务。依需求向西城区户籍且常住西城区的60-7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老年人提供免费代换液化气罐服务、无洗澡条件老年人免费洗澡服务、空巢老年人免费上门理发服务。(相关部门:各街道、区民政局)
(六)免费三餐服务。依需求向西城区户籍、分散供养且常住西城区的特困供养老年人,提供免费早、午、晚餐服务。(相关部门:各街道、区民政局)
(七)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向西城区户籍常住老年人,组织专业机构、志愿团队等力量提供多种服务形式的探访关爱服务。依需求对高龄独居、高龄空巢老年人,失能失智、 重度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等重点关爱对象提供免费探访关爱服务。(相关部门:各街道、区民政局)
(八)90周岁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制度。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对西城区户籍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90周岁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老年人进行补助,金额为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金额。(相关部门:各街道、区民政局)
三、社会优待内容
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和常住老年人(含港澳台和归国华侨)享受以下社会优待内容: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在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时,应明确设计及建设标准,在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符合适老性标准的住房,可对本区户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失能、残疾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相关部门: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房管局)
2.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鼓励为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相关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西城分局、西城公安分局)
3.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老年人才市场或中介机构,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引导老年人在教育、科研、咨询等领域再就业或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有关部门在工作岗位和薪酬方面对老年人给予必要的倾斜照顾;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中的作用。(相关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各街道)
4.具有本区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老年人去世后,享受丧葬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于选择骨灰海葬、骨灰自然葬方式的,实行免费;对于选择立体安葬方式的,给予相应补贴。(相关部门:区民政局、各街道)
(二)医疗服务优待
5.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且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免缴条件的老年人,由政府资助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相关部门:区医保局)
6.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对辖区内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常住65周岁及以上居民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相关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7.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优先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签约式健康管理。(相关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8.区、街社会心理服务中心(站)为老年人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心理健康科普、心理疏导等心理健康服务。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对存在精神障碍的老年人及时按相关程序转介到医疗机构,由居住地居委会协助监护人做好就医工作。(相关部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卫生健康委、西城公安分局、各街道)
9.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不断拓展养老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质。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利用闲置资源开办养老机构,满足长期患病、术后照护、残障等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需求。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的合作,开辟绿色通道,实现养老床位与就医资源的有效对接。(相关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
10.大、中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就医提供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先服务。(相关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11.建立老年人健康数据库,实现医疗资源和健康数据的共享;加快推广互联网诊疗服务,提供便捷的在线咨询和诊疗;利用大数据分析,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建议;通过健康西城平台,提供健康教育和紧急救援等一站式服务,探索开展药品配送服务,全面提升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和享受社会优待的便捷性。(相关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三)交通出行优待
12.车站等场所应设置老年人等候专座,并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识,遇客流高峰期,视情况在身份验证、检票、安检及行李托运等处设置老年人专用进出通道。(相关部门:区城市管理委)
13.在辖区内有条件公交车站的首末站应设置老年人无障碍等候专区;根据需要,协调相关部门为有条件的车站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方便老年人乘车。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照顾。(相关部门:区城市管理委)
14.60周岁及以上的本区户籍和常住外埠老年人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免费乘坐区域内地面公交车。(相关部门:区城市管理委)
15.落实北京市为老服务单位综合责任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减少为老服务单位的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相关部门:区民政局)
16.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建设标准,进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可结合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棚户区改造、建筑抗震加固等专项工作统筹安排,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扶手、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适当配备楼梯升降装置等辅助设备。新建或改造居住区时,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划要求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及《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等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人活动场所。(相关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西城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17.协调市有关部门,在规划过街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建设时要兼顾适老性原则,为老年人出行创造便利条件。(相关部门:区城市管理委)
18.已经建成的公厕,未配备无障碍设施的(如安全抓杆、轮椅可进入使用的坐式便器专用厕位等),有计划地逐步改造实现全覆盖,新建公厕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相关部门:区城市管理委)
(四)商业服务优待
19.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及老年人休息专座。(相关部门:区商务局)
20.有效利用西城区智慧养老大数据平台信息,合理规划养老服务商发展,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精准服务。(相关部门:区民政局)
21.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引导和优惠服务,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增加缴费网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优待标识。提倡对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电话预约、免费上门等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相关部门: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民政局、各街道)
(五)文体休闲优待
22.区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0周岁及以上持优待卡的老年人免收门票费(大型活动期间除外)。提倡社会组织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相关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园林绿化局)
23.区、街、社区文化馆(站、宫、活动中心、室)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区、街、社区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站、室)、老年大学等老年活动场所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杂费。(相关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委、各街道)
24.区政府投资(支持)的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提倡民办文化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相关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保中心)
25.区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场馆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优惠服务,在淡季、老年节等时段,对老年人活动实行优惠或免费提供场地,提倡非财政支持的公益性体育设施为老年文体团队活动优先提供场地。(相关部门:区体育局、各街道)
26.区、街电影公益放映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免费放映12场电影。提倡影剧院、演出场馆不定期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在淡季为老年文艺团体优惠提供演出场地。(相关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局)
27.提倡旅游景区、博物馆、公共体育场馆等场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设老年人售票窗口,在入口排队区安放老年人优先标识或设置老年人专用通道,增加场所内服务老年人的设备,提高服务老年人设备的普及率。(相关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体育局)
28.区财政支持的公共图书馆应实行免费借阅,并开设老年读者阅览区域,为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以及老年镜、放大镜等方便阅读的物品。(相关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各街道)
(六)维权服务优待
29.区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优先立案受理、优先审判和执行。重视审理赡养、继承、房产纠纷等各类涉老案件,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区法院)
30.司法机关可通过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行动不便的高龄、失能、重病等老年人在报案、诉讼等方面提供便利。(相关部门:区法院、西城公安分局)
31.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程序,做到当天受理、及时审批、优先指派,重点关注孤寡、残疾、高龄以及空巢老年人的法律援助需求。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重点做好涉及家庭暴力、赡养、婚姻、继承及因人身伤害事故请求赔偿等老年人常见法律问题的法律援助工作。(相关部门:区司法局)
32.健全完善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三级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拓展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发挥基层法律援助站点作用,方便老年人就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相关部门:区司法局、各街道)
33.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相关部门:区法院)
34.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费用减免法律咨询,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其他免费或优惠服务。公证处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遗嘱公证业务。鼓励律师事务所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以及其他优惠服务。(相关部门:区司法局)
四、组织实施
1.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工作,逐步完善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2.财政部门要综合统筹保障开展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工作所需经费,深化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对城市公交、公园等承接较重工作任务的单位,以老年人刷卡数据为基础,通过部门预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统筹支持。
3.高龄津贴、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细则按照《西城区贯彻落实<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西行规发〔2019〕3号)具体执行;三项为老服务按照《“洗浴、代换煤气、上门理发”三项为老服务管理办法》(西民发〔2022〕2号)具体执行;探访关爱服务按照《西城区开展居家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工作方案》(西民发〔2024〕4号)具体执行。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6.西民发〔2024〕8号+西城区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pdf
配套解读: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西城区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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