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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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办发〔2016〕25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家 照护服务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西城区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24


北京市西城区中、重度失能老年人

居家照护服务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认真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精神,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关于2015年开展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5〕228号),市民政局、市卫计委、老龄办《关于印发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5〕47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西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发放对象为:年满60周岁,具有西城区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区内,依托居家养老的中、重度失能老年人。

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关于2015年开展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5〕228号)中所确定试点服务对象的评估办法、补贴标准、发放程序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

同时符合市、区补贴对象的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可自主选择享受市或区补贴政策。

市试点服务对象的高龄及轻度失能老年人执行市相关政策规定。

入住养老机构的非市试点服务对象中、重度失能老年人不享受此项补贴。

 

第二章  能力评估

第三条  能力评估,是为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以及明确护理、养老服务等补贴领取资格,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工作。

第四条  能力评估坚持自愿申请原则。评估申请由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提出;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五条能力评估统一采用北京市老龄办制定的《北京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以及依据评估工作需要补充的专项评估量表。

第六条  能力评估包括首次评估(准入评估)、持续评估(跟踪式评估)和复核评估。

第七条能力评估结论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向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评估。

受服务能力和评估能力的限制,具有西城区户籍但现不在西城区居住或非西城区户籍但在西城区居住的老年人暂不纳入评估和补贴对象。

第九条  评估机构由区民政局在入围全市招标的社会组织中选择商定。

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精神,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也可以参与老年人的失能状况评估。

第十条  评估申请人需要填写告知确认单。城市特困、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负责接收评估申请,并进行信息核对,于接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系统上线前5个工作日递交街道办事处)内,录入北京市老年人评估及服务管理系统。

各街道核对评估申请,并于接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系统上线前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推(递)送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接收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和信息系统设定的流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确定失能等级。

评估机构应安排评估人员独立完成评估,不得擅自将评估转委托于其它机构。

第十二条  评估结论应当在评估对象所在社区居委会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的老年人评估结论,由评估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式两份,由老年人本人和街道各持一份。其它相关机构在评估信息服务系统中留存电子格式的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失能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监护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养老服务评估质量督导中心(以下简称区督导中心)申请复核;其他非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也可向区督导中心提出,由区督导中心确定是否进行复核。

区督导中心设在北京市第二医院,负责对全区评估结果的抽查和复核。

区督导中心按评估量的5%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可采取调阅评估报告、上门查验等方式进行。区督导中心发现存在评估质量问题的,抽查比例可扩大到总量的20%

第十四条对评估机构一年的评估总量,或一个评估项目的总量,进行抽查或复核后,评估结果变更比例达到5%,暂停评估业务进行整顿,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恢复评估资格。

第十五条  区督导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和原评估机构。

经复核,维持原评估结论的,由申请复核人承担全部评估费用。区督导中心复核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

复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复杂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补贴发放

第十六条  经评估确定为中、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可申请享受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

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

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只提供服务,非现金发放。

第十七条符合享受居家照护服务补贴的中、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每月可享受最高额度为400元的居家照护服务补贴。

居家照护服务补贴实行月结月清。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4时当月居家照护服务补贴自动归零,下一个月补贴额度同时到帐。

居家照护服务基本标准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居家照护服务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各街道办事处依据评估结论,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本街道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人员名单,提出补贴建议,并报区民政局。

第十九条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依托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发放、消费。

第二十条区民政局统一核定可享受居家照护服务补贴的中、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名单,并依据有关数据进行发放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居家照护服务补贴自从区民政局审批通过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照护服务补贴额度。

第二十二条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用于购买以下服务:

(一)生活照料:主要包括上门修脚、理发、洗澡等服务;

(二)精神关怀:主要包括为失能老年人及其主要照护者提供陪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三)健康指导:主要包括健康咨询、安全用药提醒、膳食营养指导等服务;

(四)生活护理:日常生活技能训练、褥疮清理等服务;

(五)送餐费补贴:每次5元,每天最多2次;

(六)签约家庭医生:每次80元,每月最多2次,服务内容为建立健康档案、系统物理检查、健康评估等。

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项目可根据老年人的需求逐步拓展、优化。

第二十三条  街道、社区负责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定期审核制度。每月对辖区内失能老年人的增加与核减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报送区民政局,作为每月发放补贴的依据。

(一)新增经评估确认失能的老年人,按程序申请照护补贴。

(二)死亡或自理能力情况转好,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从次月起停止提供照护服务。

(三)对所有享受照护服务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变化对照护服务额度进行调整,其中连续两年评定为重度失能的,认定为长期重度失能,不再进行能力评估。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单位由区民政局统一向社会公开招募,邀请入围市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的单位,以及区政府资助的养老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和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参与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

第二十五条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服务单位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单位应具备从事相关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资质。

第二十七条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单位应公开发布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行政指导。

第二十八条  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按照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街道确定一个或者多个养老照料中心或养老服务单位作为本街道内养老服务的综合协调平台。具体负责:本街道的失能老年人服务需求调查,向服务单位公布失能老年服务需求;向失能老年人推荐服务商,实现服务需求和服务供给的对接;负责区域失能老年人服务纠纷的初步调解等服务;负责发放签约家庭医生的交通补贴;负责区民政局和所属街道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条  区民政局对承接养老服务综合协调平台职责的养老照料中心或养老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履职情况优秀的,实施以奖代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所对接失能照护补贴总消费额的10%,或最高不超过20万元。履职情况不合格的,由所在街道重新确定养老照料中心或养老服务单位承接相关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街道监督指导辖区养老照料中心开展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加强对保障对象的摸底和统计工作,加强对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管,参与协调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第三十二条  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能力评估、实施以奖代补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保障。

第三十三条  依托北京市民生资金统发平台和北京市养老服务与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专用支付结算通道。

第三十四条  区民政局统一制作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手册,提供便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  承接失能老年人服务的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履行服务承诺,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确保失能老年人享受到细致、周到、专业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对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资金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单位不得提供其他商品代替照护服务、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不得侵犯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一经发现,退出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商队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服务补贴的服务单位和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11月24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文件: 西政办发〔2016〕25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家 照护服务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配套解读: 图解-北京市西城区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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