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信息详情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制发单位] 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档案局)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19-12-30
  5. [发文字号] ----
  6. [失效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0-01-01
  8. [文件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西城区档案局档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本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属于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工作机制。

  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经过集体讨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进行。未经法制审核,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事实、依据、程序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在纠正或者改正后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西城区档案局的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的档案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档案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职责的机构负责本机关档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可以由其法制机构在委托范围内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职责。

  第四条 下列档案行政许可决定属于西城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经过听证作出的档案行政许可决定;

  (二)撤回或者撤销档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档案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档案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西城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案情复杂或者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档案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西城区重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交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属于档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属于档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组织听证的;

(二)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三)档案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执法情形。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及情况提交法制机构审核,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完整的卷宗材料;

(二)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档案行政执法时限有明确规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提交法制审核。

第九条 档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材料是否完整、文书是否完备、制作是否规范;

(二)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是否合法;

(三)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

(五)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用准确;

(八)办理意见或者裁量建议是否明确、适当;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办案机构提交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逐项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反馈办案机构存入执法案卷,一份由法制机构留存归档。

第十一条 办案机构应当对法制机构审核中提出的合法性、合理性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以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档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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