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西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以及中央和市级补助等资金进行本区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既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也包括引导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经营性项目。
本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撬动社会资金形成更多有效投资,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本区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本区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或者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审批管理、投资计划编制实施等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审计等相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本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核心区控规、国家及北京市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纳入市重大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落实报建审批手续和建设条件。
第十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时根据需要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区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前,应当根据需要开展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区发展改革委依据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有效规划意见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附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需包括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招标方案核准申请报区发展改革委核准。区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可提前核准项目单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并安排部分前期工作费用,专项用于项目需求调研、勘察、设计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
第十八条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文件。资金申请报告应达到国家、北京市规定的深度。
第十九条 对于下列情况可以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北京市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或者前期方案设计深度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建设地点分散、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审批达到初步设计及概算深度的实施方案;
(三)其他国家或北京市规定可简化报批文件和程序的项目,可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统筹平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后实施。同时,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要求,主动接受区人大审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区重点工作安排,组织政府投资计划的申报和审核工作,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批准后执行。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分为重点推进前期、新建、续建、待结算四个类别:
(一)重点推进前期项目:已纳入项目储备库,需要进一步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列入重点推进前期的项目可安排前期工作费用,用于开展项目规划论证、勘察设计、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工作。
(二)新建项目:已完成相应的前期手续,具备条件当年可以实施征收或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续建项目:已列入以前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需要继续实施的项目。
(四)待结算项目:已完工,尚待或者正在进行结决算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避免计划下达后形成资金沉淀。
第二十五条 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年度投资额或新增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调整要求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会同区财政局报区委、区政府审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做好资金拨付基础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或预算调整安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成本全周期管控,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把控功能需求与建设规模。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参照市、区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北京市政府投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字〔2021〕3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
西行规发〔2025〕1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配套解读: 【图片解读】一图读懂西城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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