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精神,落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北京市落实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京财教育〔2025〕1486号),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规范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我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西城区落实免费学前教育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
2025年10月14日
西城区落实免费学前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市、区级落实免费学前教育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西城区学前教育事业提质增效,根据《北京市落实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京财教育〔2025〕1486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西城区经教育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各类型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
第二章 减免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减免范围
减免西城区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
第三条 免保育教育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按照区教委、区发改委批准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住宿费、代办服务性收费等)免除。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其与区教委约定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住宿费、代办服务性收费等)免除。
3.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按照750元/生·月的标准减免,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区财政局、区教委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章 补助政策
第四条 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区财政部门统筹中央、市、区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用于保障区域内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日常运转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 区教委采取按季的方式拨付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全年拨付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资金进行清算。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区财政负责统筹中央、市、区财政资金,将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安排、审核、批复本区免保育费补助资金。
第七条 区教委负责组织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进行资金申请,承担资金拨付工作,并对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提供的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按照在园儿童数将资金拨付至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
第八条 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应确保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所提供的资金申报表、花名册、考勤表等数据和资料真实、准确,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向区教委提交补助资金申请表、花名册、收费票据等材料。区教委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应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将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应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违规套取补助资金。对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弄虚作假、截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暂停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已预拨资金依法依规追回,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提升办园质量,不得用于偿还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举办人相关债务。
第十二条 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因故停办的,从停办次月起停拨财政补助资金,已预拨资金由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等依法依规追回。
第十三条 区教委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规范办园行为,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做好教育事业统计、教育经费统计等工作,审核在园儿童人数等基础信息,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
第十四条 享受财政补助的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应在门口显著位置、公示栏和招生简章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本年免保育教育费标准、免除范围。
第十五条 幼儿园(含社区办园点)在落实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继续按照市区教育资助政策规定做好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区教委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保育教育费减免标准按照本细则执行。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西城区落实免费学前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西财文〔2025〕67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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