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1】9号
申请条件: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上述单位中在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市、区(县)、中央在京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集体存档,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的退休人员。
办理材料:
(一)关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请示。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性质、退休人员数量、档案的保管单位,申请社会化管理的理由以及有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及供养亲属等情况的说明,单位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各保管一份,另一份装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一份);
(四)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一份);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最新版单位章程(一份);
(六)《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以下简称《转移名册一》)一式六份、《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街道乡镇版)(以下简称《转移名册二》)一份;
(七)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须提供相关退休人员的《工伤证》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八)职介、人才中心集体存档证明原件(一份)
办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1005室
办理机构:西城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17:00
联系电话:66206010
办理流程:
一、申请
(一)申请人:非公有制用人单位。
(二)申请方式:书面。
(三)提示内容:
1.非公有制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社会化管理,应当如实向承办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未明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申请人可以提交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向承办单位出示申请材料原件当场审查。
3.部分非公有制用人单位为其退休人员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后,人事档案无法存回原存档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到原存档机构开具曾经集体委托存档证明材料。
4.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公司应当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申请办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手续,应当提交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及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受理
(一)对于材料齐全、规范的,参保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劳服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予以受理。
(二)对于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承办单位应将需要补齐和补正的内容、要求和理由一次性告知非公有制用人单位。
(三)对于不符合适用范围内的,承办单位不予受理。
三、审核
(一)审核人:
1.初审人: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业务主管领导。
2.审定人:区县人力社保局业务主管领导。
(二)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是否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
3.投资资本的所有制性质主体是否为非国有。
4.是否在依法设立、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场司或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处批准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人事档案管理业务的市、区(县)及中央在京职业介绍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集体委托存档手续。
5.是否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批(核)准手续。
6.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和放宽审核条件。
(三)审核程序:
1.初审人依照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初审人提出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或不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初审处理意见并,报审定人。
3.审定人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4.对经审定人审定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承办单位以参保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下达《关于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并抄送相关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及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委托保管单位。
5.承办单位通知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6.对经审定人审定不同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由承办单位向非公有制用人单位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
四、告知
同一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再次或多次申请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只持首次《批复》(原件或复印件)和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书》以外的其他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五、移交
(一)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1.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京劳服社发〔2004〕7号)的规定,对其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并装订成册。
2.逐份列出《职工档案目录》并装订入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中。
3.在确保安全情况下,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持整理完毕的人事档案到承办单位进行档案审核。
4.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审核合格且在参保地区(县)内转移的:
(1)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应持《批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及(街道乡镇版)等材料在承办单位直接办理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
(2)承办单位留存《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并告知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市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民服务中心)领取《批复》、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街道乡镇版)。
5.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审核合格且跨区(县)转移的:
(1)承办单位将人事档案密封并出具《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
(2)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持《批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及(街道乡镇版)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至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双方办理档案接转手续;
(3)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留存《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区县版),并告知市民服务中心领取《批复》、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移名册》(街道乡镇版);
(4)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回执交承办单位。
6.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审核不合格的,由承办单位将需要补齐和补正的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并由其进行再次规范整理。
(二)社会保险关系:
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应按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持相关材料为退休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以保障退休人员按时、足额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