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发布日期:2014-05-15 18:53:00

           

4

1-4

    

去年同期

±%

    

去年同期

±%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万  元




2950043

2920260

1.0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主要指标的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本区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以及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具体包括:(1)全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2)本市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所属在京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3)京外地区国民经济各行业法人单位所属在京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4)各类商品交易市场;(5)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纳入统计范围的单位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1)所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1]以及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通过北京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2)所有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个体经营户是按照北京市抽样调查统一要求,通过对样本单位的抽样调查获取相关数据,进而推算总体数据。区县对外发布的统计数据是经北京市统计局队审核、评估、确认后反馈的数据。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等。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产业活动单位年经营性单位收入、个体经营户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产业活动单位年经营性单位收入、个体经营户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星级饭店和星级饭店以外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产业活动单位年经营性单位收入、个体经营户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法人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产业活动单位年经营性单位收入、个体经营户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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