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着重强调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重要性,指出要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做好经济金融领域风险处置工作,要求从强化底线思维到压实各方责任,并首次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预计9月底前将完成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相关工作。
当前,全球面临错综复杂的经济和金融形势,我国金融风险处置也是当务之急,防控金融风险已是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重要任务。因此,国家审时度势,立足中国实情,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的防控体系,构建金融安全保障网,体现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整体性。决定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用于处置具有系统性风险隐患的重大金融机构,维护宏观经济金融的稳定,并与发挥常规化风险处置作用的存款保险和行业保障基金共同构建我国金融安全保障网,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宏观经济稳定运行,建立具有不可替代的市场化风险防控的金融措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金融业运行总体平稳,金融风险呈收敛态势,且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成果。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状况趋于改善,房地产泡沫化、金融化势头得到了扭转,高风险企业和违法违规金融机构得到有序处置。但不可忽视的是,面对经济增长乏力和外部输入性风险,我国经济金融发展面临的风险与挑战依然较大,必须未雨绸缪,早做预案,做好化解潜在金融风险的储备。
我国于1995年、2014年、2015年先后依法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信托业保障基金制度及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稳健发展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临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及国内外金融风险挑战,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进一步构建金融风险防火墙,需要厘清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优化顶层设计。可从国家金融稳定战略的顶层设计角度出发,以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为契机,明确我国关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的基本逻辑与整体框架,建立统筹全局、体系完备的金融稳定保障机制,完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早期干预、风险处置机制,补足风险处置制度短板。
(二)明确职能定位。建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继续完善金融制度安全网的重要举措。在金融稳定制度体系中找准职能定位,推动明确监管机构、单一金融行业保障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之间权责划分,确保职能互补、机制顺畅,着眼于系统性风险防范与风险处置体系的整体建设。
(三)完善法律法规。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系统梳理完善金融稳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及时总结单一金融行业保障基金相关工作机制和成熟做法,并上升为法律层面的长效制度。加快制定推进专门的《金融稳定法》,对现有法律法规中零散的、不成体系的风险处置规定进行整合,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金融稳定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处置风险事件措施的法定化、常态化。
(四)前移处置关口。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制度设计与国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早期干预、风险处置机制充分融合,从单一、被动、应急的危机管理模式向全面、主动、长期的风险管理模式转变,基于早期风险警示、纠正机制、干预建议等处置关口前移措施,以事前工作防范潜在增量风险,减少风险处置的滞后性和被动性,降低基金动用概率,提高基金使用效能,以期实现损失最小化或风险最小化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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