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明明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同存款保险制度和行业保障基金等共同构成我国金融安全网。它不仅丰富了风险处置资金来源,而且从全局角度兜底行业保障基金无法覆盖的领域,有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将推动行业长期持续发展。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定位与功能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将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领域的“安全网”,层级上应当高于现有的行业内保障基金,是更高维度的国家基金,从全局角度兜底行业保障基金无法覆盖的领域,有助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将推动金融业长期持续发展。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主要是针对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情况,根据处置风险要先由金融机构自救纾困再采取外部救助的思路,只有穷尽市场化手段仍难以化解风险时,才可按照规定使用基金。可以说,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类似“最后一道防线”的定位。
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统筹管理,同时,由国务院规定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后续的灵活调整留出空间。考虑到在风险处置过程中,需要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我们建议在中央主导设立、统筹管理的基础上,当地政府在实际运用管理时,也应当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凭借对地区的了解合理规划基金的使用,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防范和处置风险。
关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两方面建议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发布,通过立法对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予以明确,并披露更多设立细节。结合草案内容,我们从资金来源和运用两个角度提出相关猜想和建议:
在资金来源方面,银保监会提出“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本次草案规定,“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值得注意的是,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可提供再贷款等公共资金。我们认为,金融机构缴纳费用可以根据“风险规模”和“风险系数”来核算。通过对低风险机构适用较低费率,对高风险机构适用较高费率,用市场化手段发挥“奖优罚劣”和正向激励作用,积极发挥早期纠正功能,及时识别和通报风险,共同推动风险有效化解。
在资金使用方面,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旨在有效应对外部冲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金融风险大致包括: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企业债务违约风险、个别房企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等。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对于此类问题将发挥救助托底作用,避免风险传染扩散,确保金融系统平稳运行。具体的职能应当包括:一是监督系统重要性机构运营,及时发现问题并责令整改;二是对问题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支持和流动性帮助;三是在金融机构倒闭清算时承担赔付功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四是积极保持与市场的沟通交流,稳定市场信心。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可以尽可能削弱不良影响,但在动用基金之前,更应强调金融机构自救的主体责任,以“内部纾困”代替公共资金的“外部援助”。
此外,当市场并未出现重大金融风险时,稳定基金可用于投资高流动性和高安全性资产。从海外经验来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余额一般存放在银行存款或投向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为了避免资金闲置,我们建议事前缴费出资的资金可用于购买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既保障了本金安全,同时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增值收益。
总体而言,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设立反映出金融监管政策依然聚焦稳定宏观经济大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通过机制创新合理配置资源,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将有助于稳定我国金融大局,压实各层级责任,保障我国经济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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