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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水务局、区交通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6-06-0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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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水务局、区交通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对停车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修正)》
    四十一 第一款 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三十日期满后,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1修正)》
    四十一 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额(万元)

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

费金额300元(含)以下的

0.01

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

费金额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

0.03

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

费金额5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

0.05

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

费金额800元(含)以上的

0.08

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

费金额50元(含)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补缴欠费后不予行政处罚。

机构改革调整后,我委无城市管理、水务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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