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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湖州宣判一起非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案

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ODS违法行为,特别是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2019年7月9日,现场检查组在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禾公司”)检查时发现,企业台账的原料入库单上有异常,并在部分手写的生产配方便条上,多次出现ODS记录。湖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掌握该线索后,第一时间查封了企业的生产设备、实验室、有关物料和资金台账,并进行立案调查。德清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由生态环境、公安、应急、检察、法院、属地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专案组,研究办案方向,收集有效证据,全力开展案件侦办工作。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该案件办理,分管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成立工作专班赴现场指导,启动公检法环联动机制协调案件办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根据ODS特性,对企业生产反应釜内残留液采样检测,赶赴外地对下游购买白料的冷柜、冰柜生产企业进行追踪、溯源,同时委托技术单位核算出明禾公司生产过程环境污染排放量,及企业违法所得。在调查取证基础上,企业法定代表人祁某某交代了违法使用ODS的行为,以及ODS购买来源和数量。德清专案组公安、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强化侦办合力。公安与生态环境部门组成联合追捕组,先后赶赴江苏省苏州市、河南省禹州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全力追查上下游供应链,在最短时间将上游供应商韩某某等4人全部抓捕归案。同时企业的两名销售人员也成功劝投,被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整个案件涉案人员已全部抓捕归案。2019年12月27日,德清县人民法院对德清明禾公司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祁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3月6日终审宣判:德清明禾公司判处罚金7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46余万元;法定代表人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5万元。当事人认罪认罚,不上诉。该案件的查处,实现了联合执法全过程,快速侦办全掌控,违法人员全归案的良好效果,为全国查处此类案件提供了湖州经验、湖州案例。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强化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执法行动,联合各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ODS行为,切断利益链条,保障环境安全,实现环境效益、发展效益、社会效益的多赢,打造全国环境执法效果最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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