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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普法直通车驶入行政机关 普及非诉执行案件认识盲区

西城法院普法直通车驶入行政机关-普及非诉执行案件认识盲区


发布时间:2020-10-19

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行政机关在申请非诉执行时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近日,西城法院“诉源治理直通车”普法讲堂连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各地派出机构、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及各支队、区房屋管理局,就“行政非诉执行”的相关法律问题为上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答疑解惑。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未履行生效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的案件。


非诉执行管辖需明确


  某地市场监管局向原告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1500万元。陈某不服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复议,后复议维持。陈某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所在地西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也驳回了陈某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陈某未缴纳罚款。
  “本案判决生效后,如何申请执行?是直接向西城法院申请执行判决还是执行行政行为?如果是后者具体向哪个法院申请?”不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针对该案例提出提问。
  法官介绍,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某地市场监管局应向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非诉执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可以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是否意味着所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均由一审法院执行呢?答案是否定的。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案件中,法律文书只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否定,并无执行内容,此时如果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则行政机关应当自己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则应当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可以看出,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执行应走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即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专属管辖。


履行期限届满后即可催告


  某局于2019年1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李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2000元。李某不服,先申请复议后提起诉讼,2019年12月1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行政机关下一步向法院申请执行,是否需要等到判决生效后才履行催告程序?
  法官介绍,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是行政机关的一种程序性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根本目的是再次提醒当事人应当履行行政文书确定的义务,属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种保护。但由于法律对何时进行催告没有具体规定,由此导致实践中催告的时间标准不一,因而产生一定争议。由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决定了它不因复议或者诉讼而停止执行,因此行政机关可以在行政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即进行催告,而不用等到复议或诉讼终结后再进行,这也符合行政效率原则。


判决生效三个月内应申请


  某局于2017年1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李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50000元。李某不服先申请复议后提起诉讼,2018年12月1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局于2018年12月10日送达了催告决定书,2019年4月向西城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此时是否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期间问题提出了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前所述,对此类经诉案件亦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提出,而非依照普通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两年的申请执行期限。同时按照上文所述,行政机关可以在行政行为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即进行催告,即使存在公告送达催告的情形,亦不会超过三个月的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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