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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进校园-打击考试舞弊,严守考试诚信,北京市育才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公示



发布时间:2021-10-28


为打击考试舞弊,培养考试诚信氛围,北京市育才学校制定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并在全校公示推广。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试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有以上违纪行为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校纪处分。

附件:北京市育才学校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为的该科考试成绩作废,并受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为的,停止该次考试,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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