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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许可审批)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3号)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三)将第六十条中的“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修改为“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 (四)删去第六十八条。【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第十二条: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三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行政决定部门: | 区商务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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