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
事项名称: | 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提出处理意见 |
设定依据: |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发布号令:1982 年 11 月 19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根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 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 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 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 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
行政决定部门: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