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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非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 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设定依据: | 1、【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发布号令:1982 年 11 月 19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根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第五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 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行政决定部门: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