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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养、修缮计划和应急处置预案的备案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 年 9 月 13 日发布 法条内容:第九条: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制定文物的保养、修缮计划以及 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并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级别,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 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 文物的,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制定保护计划、方案或者未将保护计划、方案备案 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行政决定部门: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