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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
设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 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 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 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 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藏品档案应当报与批准其设立的行政部门级别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 备案。馆藏文物等级区分不准确、文物藏品档案不完整的,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
行政决定部门: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许可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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