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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非清真食品店和副食店中设置的清真专柜,距出售猪肉及其制品柜不足三米,加工、运输、计量等器具和冷库冷柜等食品容器没有专用,服务人员与非清真柜混岗的行为进行处罚 |
设定依据: | 北京市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 |
行政决定部门: | 区民族宗教办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其他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处罚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