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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单位的从业人员中回族等少数民族比例,在经销单位少于25%,在生产单位少于10%;负责人中没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成员;饮食服务业单位的厨师和主要岗位以及其它单位的采购、仓库保管、技术指导等岗位没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人员,以及单位的职工食堂没有设清真灶的行为进行处罚 |
设定依据: | 北京市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 |
行政决定部门: | 区民族宗教办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其他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处罚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