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
事项名称: | 对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野生动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行政决定部门: | 区园林绿化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其他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处罚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