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野生动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职责分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行政决定部门: 区园林绿化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其他
行政决定类别: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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