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事项名称: 对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行政决定部门: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其他
行政决定类别: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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