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事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版》
行政决定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其他
行政决定类别: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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