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
事项名称: | 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逾期未按照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行为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人民政府的批复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设定依据: |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
行政决定部门: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其他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处罚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