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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未作出妥善处理,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设定依据: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行政决定部门: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其他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处罚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