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
事项名称: |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
设定依据: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行政决定部门: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其他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处罚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