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且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决定部门: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其他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处罚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