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依照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设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决定部门: | 区生态环境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其他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处罚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