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事项名称: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设定依据: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行政决定部门: 区统计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其他
行政决定类别: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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