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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未按要求进行设置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设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行政决定部门: | 西长安街街道办事处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其他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处罚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