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
事项名称: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设定依据: |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
行政决定部门: | 西长安街街道办事处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其他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处罚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