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
事项名称: | 对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破坏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的。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的行为行为进行处罚 |
设定依据: | 一、转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行政决定部门: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行政决定类别: | 行政处罚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