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事项名称: 对播出商业广告应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设定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行政决定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
行政决定类别: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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