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名称: 旭显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15MAC6DTA67D
法定代表人: 王春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西人社综执罚字﹝2024﹞4号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5的规定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内容: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月25日接到有人举报称,该单位涉嫌存在规定不给入职未满一年的员工年休假、关于加班时间及调休内容的规章制度违法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通过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相关调查程序。现查明,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东旭集团8层用工期间于2023年2月印发的《考勤管理规定》《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但该单位存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行为。且存在《考勤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条第一款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考勤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七款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旭显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旭显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复印件、旭显未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复印件为证。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且规章制度内容违法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5的规定,该单位违法情节一般,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6-12
处罚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发布时间: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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