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乾鑫通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9MADLBP0674
法定代表人: 郭宝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西人社执罚字﹝2026﹞1号
处罚依据: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7月18日接到任某某、李某投诉该单位拖欠其2024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工资,于2025年7月21日接到吴某某、崔某某投诉该单位拖欠其2024年4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工资,于2025年7月21日接到殷某某投诉该单位拖欠其2024年4月至2025年4月期间的工资,于2025年11月4日接到吴某某投诉该单位拖欠其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工资,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7月24日、7月25日、11月10日就上述案件分别立案,并并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通过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与员工核实等相关调查程序。现查明,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虎坊路19号陶然北岸韵竹园经营用工期间,存在拖欠殷某某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工资37881.81元的行为;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中里8号楼西平房经营用工期间,存在拖欠任某某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工资31263.55元的行为;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后8号楼附近机房经营用工期间,存在拖欠崔某某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工资24803.8元的行为;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后八楼南侧底商甲3号经营用工期间,存在拖欠李某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工资37899.68元的行为;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后8号楼宽带通经营用工期间,存在拖欠吴某某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工资23679.54元的行为。共计拖欠5名员工155528.38元。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2月1日,向该单位直接送达《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47号),责令该单位于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该单位逾期未改正。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北京乾鑫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名册》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2024年5月至2025年6月员工考勤表》复印件、《2024年5月28日至2025年6月职工工资单》复印件、吴某某的《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京密劳人仲字[2025]第2152号)复印件、《2024年5月28日至2025年6月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现金签收确认单》复印件、吴某某的《考勤表》、《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职工工资单》以及《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记录》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47号)原件为证。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情形,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07
处罚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发布时间: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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