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31110000358995807N |
法定代表人: | 朱世民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西人社执罚字﹝2025﹞4号 |
处罚依据: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接到朱某某投诉称,该单位未提供其本人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通过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相关调查程序。现查明,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茶马大厦4层经营用工期间,存在未将朱某某2020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向该单位送达了《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10号),责令该单位自接到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朱某某2020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但该单位逾期仍未将朱某某2020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未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10号)的要求改正。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电话记录》原件、《工作记录》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10号)原件等为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情形,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4-10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5-04-11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20002 京ICP备190149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