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 31110000358995807N
法定代表人: 朱世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西人社执罚字﹝2025﹞4号
处罚依据: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0月12日接到朱某某投诉称,该单位未提供其本人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通过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等相关调查程序。现查明,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茶马大厦4层经营用工期间,存在未将朱某某2020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向该单位送达了《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10号),责令该单位自接到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朱某某2020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但该单位逾期仍未将朱某某2020年4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未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10号)的要求改正。上述事实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北京奥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电话记录》原件、《工作记录》原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西人社执责字〔2025〕10号)原件等为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构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3的规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情形,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10
处罚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发布时间: 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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