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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方朵颜(北京)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102569532554X |
法定代表人: | 高文彦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西人社综执罚字﹝2024﹞8号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6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处罚内容: | 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5月8日接到匿名举报称,该单位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劳动用工期间涉嫌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在调查过程中,本行政机关通过对该单位进行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与单位员工核实相关情况等相关调查程序。该单位在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8号院3号楼6号用工期间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在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该单位存在月延长刘某、孙某、张某某共计3名员工工作时间超36小时,且未能保证刘杰每周休息一天的情况。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累计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在46小时以上56小时以下。上述事实有东方朵颜(北京)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笔录》原件、《东方朵颜(北京)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职工花名册》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考勤表》复印件、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考勤汇总表》复印件为证。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6的规定,该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本行政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按每人100元标准,计3人,共罚款3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7-23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4-07-24 |
主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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